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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6/14

 

6 月起 招募本勞求才期縮短為至少7 日    5/31 前辦理求才維持原規定 無法適用新法規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三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指出,自112 年6 月1 日起,雇主向公立就服機構登記,並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求才等待期間縮短為至少7 日,7 日是以「日曆日」計算,至於在5 月31 日辦理求才登記者仍維持原規定至少21天,無法適用新修正規定,請求公立就服機構將原招募期間縮短為至少7 日。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 條及21 條規定於112 年5 月30 日公告修正、6 月1 日正式生效。由原招募移工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次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廣告次日起至少21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至少7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由原登報連續刊登求才廣告3 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14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連續刊登求才廣告2 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3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勞動部說,招募本國勞工日數係以包括周六、周日的「日曆日」計算,不是以工作日計算。

 

有雇主詢問,在法規生效日6 月1 日之前,已向公立就業服務辦理求才登記,並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原招募本國勞工期間為登載次日起至少21 日,於雇聘辦法第17 條規定6 月1 日修正生效後,可否適用新修正規定,原招募期間縮短為至少7 日?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於112 年5 月31 日之前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應依修正生效前雇聘辦法第17 條規定,於登記之次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在6 月1 日之後仍須遵循原招募規定,無法請求縮短求才等待期。

 

勞動部舉例說明:雇主如於112 年5 月18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依修正前規定,仍應自登記次日起(112 年5 月19日)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於次日(112 年5 月20 日)起至少21 日招募本國勞工,故112 年6 月9 日始為招募期間屆滿日。

 

另外,雇主只要自112 年6 月1 日起,曾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或是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 條第1 項至第3 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移工,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 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前之國內求才程序。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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