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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住者就源扣繳須知及罰則1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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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7/04

  致各位大智親愛的客戶們:

特別提醒您!依據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度在台居住182天以內之外籍勞工因當年度未能居住滿183天,故被視為非居住者(每年7月2日以後入境之勞工及7/1日以前滿2年或滿3年之勞工),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各地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直至當年度居住滿183天為止),以免於勞工提早解約時會有滯納金產生。

 

 

 

例如:扣繳義務人於2/10給付                       2/19前扣繳及申報,

 

若2/19適逢假日(星期六),可順延至2/21(星期一)繳納稅款及申報。

 

註:1.扣繳須準備:繳款書、扣繳金額。

2.申報須準備:繳款書(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綠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每年度在台居住182天以內,且每月薪資所得低於基本工資1.5倍者,需扣繳6%所得稅;每月薪資所得高於基本工資1.5倍者,需扣繳18%所得稅。

 
罰則: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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