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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8/14

 

變更住宿地點藍領、中階都要通報  7 日內可採書面或線上辦理違者將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日臺北報導】

 

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 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及住宿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勞動部日前已放寬通知方式,不限書面送達,也可以採網路申辦。外籍看護工如有輪住需求時,可在辦理入國通報時註明所有地點,後續即不需另外辦理住宿地點通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第33條第5 項及第47 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如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 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外國人身份如為中階技術人力,雇主仍應依雇聘辦法第33 條規定辦理。若雇主未於變更後7 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9 款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長張世忠表示,為避免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因有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不同地點,或是海洋漁撈工因漁船作業有轉換工作地點的需求,雇主得於辦理入國通報時預先通報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輪住或海洋漁撈工隨漁船作業轉換陸上住宿地點。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前述輪住地點,可一併在入國通報單註明所有輪住地址,後續即可不須另外辦理住宿地點通報。如外國人入境後,未住於雇主安排的住宿地點、家庭看護工或海洋漁撈工的住宿地點未於入國通報時通報者,雇主應於入國通報或住宿地點變更後7 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有輪住地點時,可一併在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註明所有輪住地址,後續不須另外辦理異動通報。

 

雇聘辦法第33 條第5 項規定於111 年12月修正,放寬住宿地點變更通報方式,可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

ol?function=IndexPage)線上提出申請,若外國人生照服務計畫書中住宿地有變更,即不限於書面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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