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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5/06

勞工確診COVID-19 請假日數併住院傷病假  居家照護或住院請假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五日臺北報導】

 

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確診人數不斷創新高,勞動部5 日發函表示,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

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 年4 月8 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 年4 月8日公布「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黃維琛指出,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 年內不得超過30 日)及「住院傷病假」(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 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

 

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黃維琛提醒,2 份解釋令5 月5 日發布,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都定自111 年4 月8 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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