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即時取得隔離通知書可30 日內補提 勞動部發布通函舊案可於6/19 前提供雇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二十日臺北報導】
國內本土疫情持續,5 月20 日新增本土確診病例高達8 萬5,720 例,然而因各地方衛生局量能有限,以致不少民眾未能即時取得隔離通知書。勞動部表示,已發布通函,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必須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而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 日內補提;舊案勞工也可於該函下達後30 日內提供。
勞動部次長王尚志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中說明,若勞工確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隔離治療照護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自主防疫期間如仍感身體不適,可申請病假,或以特別休假、事假辦理。
至於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家長可請家庭照顧假,或依衛福部及教育部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
王尚志進一步說明,由於衛生局量能有限,勞工如無法及時收到隔離通知書,可先以自己或家人的健保快易通APP 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請假證明。王尚志表示,前述文件如果已經可以證明勞工請假理由及日數,不一定要有隔離通知書。
對於前述方式仍無法佐證時,勞動部5 月20日也發出通函,最晚可在請假結束後30 日內,向雇主補提供隔離通知書,以最後一日請假日的翌日開始起算30 日內,完成請假程序。
此外,由於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補發需要時間,5 月20 日通函下達日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者,在通函下達日後30 日內,也就是6月19 日前,再提供給雇主即可。
勞動部表示,有關勞工請假相關疑問,該部官網QA 均有說明,勞雇雙方如因請假證明事項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