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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10/17

 

避免年資不足12 年無法引進勞動部修法 工作年資滿11 年6 個月移工轉中階人力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十三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指出,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52條規定工作年限,為避免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6 個月以上之外國人無法由雇主引進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勞動部已完成修法,所有業別包括產業與社福移工,其在臺工作年限已累積達11 年6 個月以上者,視同已滿12 年,並追朔至111 年4 月30 日生效。

 

根據資料,截至10 月9 日止,中階技術人力已有417 人通過核准,其中產業類321 人(製造315 人、海洋漁撈6 人)、社福類96 人(家庭看護工95 人、機構看護工1 人)。

 

勞動部111 年10 月12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 條、第65 條,自111 年4 月30 日施行。

 

勞動部指出,移工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包括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 年以上者;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6 個月以上者;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 年6 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須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恐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52 條規定工作年限,例如: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 年時,或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4 年時,常因無新雇主承接而出國;另依就服法第58 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不得少於6 個月,且各來源國僅同意輸出賸餘工作期間超過6 個月以上之外國人。

 

根據統計,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2年者,僅約920 人,而在臺工作期間累計11年6 個月以上並出國者,約計2 萬945 人。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符合資格之雇主得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且在臺累計一定期間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因此修法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6個月以上者,得由雇主申請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 年6 個月以上者,雇主即可為該外國人申請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例如: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甲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8 年7 個月,再次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自111年1 月1 日至114 年1 月1 日止,因甲於本次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累計在臺工作期間達11年7 個月,是雇主得於甲本次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 個月至4 個月內,申請聘僱甲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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