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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10/27

 

勞資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可自訂週期 未經同意實施彈性工時等措施將違反規定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 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有關召開的週期,可採自訂每三個月,並於該週期內至少舉辦一次,即符合法令規定。勞動局並提醒,若事業單位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措施,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將屬違法。

 

有企業將勞資會議時間固定在每年3、6、9 及12 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但經常會有人臨時有事無法出席,雇主也擔心因此會違反規定。勞動局說明,「每三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的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定期勞資會議。但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形考量,例如勞資會議代表成員分散各地,不容易敲定開會時間,可於成立勞資會議後,採行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較有彈性。

 

舉例來說,2 月1 日至4 月30 日為第一週期,5 月1 日至7 月31 日為第二週期,8月1 日至10 月31 日為第三週期,11 月1日至1 月31 日為第四週期,在這四個週期內分別至少召開1 次以上的勞資會議,即符合每三個月舉辦一次的規定。

 

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進一步說明,建議事業單位訂定明確勞資會議規範,讓勞工清楚知道會議週期的始末,如後續因故要變更,也可在勞資會議中提案討論。

 

包括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彈性放假或使勞工加班、七休一例假調整、加班工時單月上限54 小時以及輪班間隔縮短等重要勞動條件調整,依法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此外,雇主聘僱產業類移工,招募時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亦須檢附最近一年四次勞資會議紀錄。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勞資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雇主應落實勞資會議,運用勞資雙方溝通平台,預防勞資爭議及穩定勞資關係。此外,如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勞基法仍會有相關處罰,事業單位應審慎處理。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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