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 特定製程:10/1 日起符合勞委會公告具特定製程之行業。

     特定製程-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應備文件

    (一)◎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

    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

    錄。

    ◎新購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

    付憑證等影本。

    (二)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配置圖、工廠平面圖。

    (三)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設備清單(M343A表單)

    (四)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用途說明-可用型錄代替。

    (五)工廠登記證影本。

    (六)最近二年勞保人明細表。

     

 

 

  



     

  • 申請條件

    • 有未滿6歲以上之子女者,且共同居住者。

    • 有年滿 75歲以上之直系親屬者,且共同居住者。

    • 無子女或子女未在國內,且年滿75歲以上乏人照顧者。

    • 有一等尊親屬年滿75歲以上,且共同居住者。

    • 根據以下點數表累積達16點(含)以上者。

年紀

0~1

1~2

2~3

3~4歲

4~5

5~6

   

點數

7.5

6

4.5

3

2

1

  

年紀

75~76

76~77

77~78

78~79

79~80

80~90

90

點數

1

2

3

4

5

6

7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被照顧人須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方可提出申請)。

  

  • 申請條件

    • 被看護人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學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照顧者。

    • 受看護人具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特定身心障礙」 須符合特定身心持有重度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1.平衡機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2.智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3.植物人

      8.其他先天缺陷

      4.失智症(癡)

      9.精神病

      5.自閉症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ㄧ)

      註:以上皆須重度以上

       

       

       

       


       

    •  被看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若未符合特定項目及等級,則須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被  看護者之照護需求,完成傳遞單及診斷書,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您來函或來電(02)2508-0811洽詢,或您可直接填寫申請表我們將盡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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