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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4/02/26

 

僱有舊制勞退勞工 3 月底前須補專戶差額  中階人力也適用 違反規定最高罰45 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廿三日臺北報導】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除每月須為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退休金外,也應提前估算已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所需的勞工退休金總額,若專戶內餘額不足時,應於3月底前補足差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未依規定提撥者,可裁處9 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金額,亦可利用勞動部「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確認所需退休金總額。

 

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設立專戶後,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不但拉低提撥比率,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又無法足額支付所需退休金,此時的雇主往往又會因經營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無力補足差額,進而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等情形。

 

勞基法第56 條第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以給付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應於隔年的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事業單位所聘僱藍領移工如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且為適用勞基法的工作類別,就具備舊制勞退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須依法在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同時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此外,事業類雇主申請聘僱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招募許可前,須向地方勞政單位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縣市政府應就雇主是否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等事項進行查核,據以核發此項證明。

 

勞動局呼籲,雇主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試算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並在3 月31 日前補足差額,以免受罰,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法令問題,可逕洽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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