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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7/13

 

中階技術人力申請108 人已核准4 人 中階技術人力失聯不能遞補需重新申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一日臺北報導】

 

「移工留才久任方案」自111 年4 月30 日實施,為讓雇主與仲介了解,勞動部辦理宣導活動,第一階段宣導活動已截止,勞動部日前彙整各方提出問題,補充整理一份新的問答集、共有15 題。其中對於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如已達11 年又8 個月以上者,勞動部將令釋示其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2 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另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其名額不能遞補,雇主可續予使用該名額,需重新申請。

 

根據資料,中階技術人力有108 人提出申請案,其中產業類65 人、社福類43 人,申請案有58 人撤案、不予許可1 人、待審45 人;目前已有4 人通過核准,3 名製造業(印尼、越南與泰國各1 人)、1 名海洋漁撈(菲律賓籍),其薪資都是以每月3.5 萬元聘僱,免除專業證明。

 

勞動部表示,第一階段宣導活動已結束,目前正進行第二階段宣導活動至8 月,除製造業外,宣導對象擴及營造業、長照機構、農業等業別,並將邀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參與;勞動部將第一階段宣導會較多人詢問的問題彙整做出補充問答集。

 

勞動部指出,聘僱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時,須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另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拆分不同序號並分別核發求才證明書,雇主得持不同序號之求才證明書,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11 年又8 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雇主聘僱,勞動部近期將會令釋,對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已達11 年又8 個月以上者,視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 條第1 項第2 款或第3 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 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也就是已返回母國的移工,其在台工作年限已累積達11 年8 個月以上者,視同已滿12 年,可直接聘僱回台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 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入國通報檢查。另中階技術人力應於入國後3 個工作日內,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若是中階技術人力因故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入境,仍應自入境日起計算上開規定辦理期程,不因聘僱許可尚未生效而免除辦理入國通報或健康檢查之責。

 

對於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勞動部指出,中階技術人員是指名聘僱,需符合規定的資格,行蹤不明後不能遞補,需重新申請,因此該名額後續不會管制,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例如: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

 

依審查標準第63 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 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3.3 萬。勞動部舉例,僑外生經雇主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6 個月後解約廢聘,經原雇主或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薪資應回歸為新臺幣3.3 萬元。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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