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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4/01/02

 

勞工自提退休金提醒雇主申報薪資所得應扣除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九日臺北報導】

 

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即將申報員工112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勞工於該年度內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金額自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長楊佳惠表示,為鼓勵勞工自提退休金,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目前已有100 餘萬勞工有自提退休金。

 

楊佳惠提醒,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另勞工在明年報稅時,務必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如發現有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

 

舉例說明,如112 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4 萬3,000 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 萬3,900 元),年終獎金2 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0 萬2,000 元(4 萬3,000 元×14 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2 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 萬1,608 元(4 萬3,900元×6%×12 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7 萬392 元(60 萬2,000 元-3 萬1,608 元)。

 

 資料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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