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入國許可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移工(第二類外國人)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相關事項,即核發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居留證,移工可於居留證效期內持憑多次入國,與其他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白領、中階、雙語翻譯人員)相同。
二、 112年底前已在臺居留之移工,且尚未換發新證(含多次重入國許可)者,如有出國後再入國之需求,仍應依規定於出國前申請重入國許可。請至「線上申辦」項下「外籍移工居留證異動申請統」項下以「資料異動」方式申請,上傳出國機票或訂位紀錄,並於意見欄敘明申請重入國許可。申請換發新證免收取規費,工作天數與一般資料異動相同。先前已申請之單次重入國許可電子證(A4彩色列印),於效期內仍可使用,無須換發新證。
三、 如須臨時出國及返國,趕不及換發新證者,可持出國機票或訂位紀錄,洽本署各縣市服務站個案協助核發單次重入國許可電子證(A4彩色列印)。
四、 如尚無出國之需求者,無須單獨申請重入國許可,待日後申請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時,即會一併換發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新證。
資料來源: 移民資訊組系統設計科